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幸杰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劉佳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幸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鄭富容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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