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宗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宗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昇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4、編號5-10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分別定其應執行拘役11
5日、120日確定在案。然依上段條文規定,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之範圍僅得於各刑最長期以上(即附表編號10之拘役55日)、不得逾120日,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蘇萱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妨害公務│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4月20日│106年7月4日│106年7月下旬某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案號│年度偵字第5937號│年度偵字第6867號│年度偵字第12278號、│││││107年度偵字第32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676號│106年度簡字第2614號│107年度簡字第121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21日│106年2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676號│106年度簡字第2614號│107年度簡字第121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8日│107年3月23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強制│詐欺取財│├───────┼───────────┼───────────┼───────────┤│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7月23日│106年7月24日│106年7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偵字第12278號、│年度偵字第799、1841、│年度偵字第799、1841、│││107年度偵字第320號│2963號│296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1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事實審├───┼───────────┼───────────┼───────────┤││判決│107年2月23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1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判決├───┼───────────┼───────────┼───────────┤││判決確│107年3月23日│107年7月2日│107年7月2日│││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偵字第799、1841、│年度偵字第799、1841、│年度偵字第799、1841、│││2963號│2963號│296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事實審├───┼───────────┼───────────┼───────────┤││判決│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判決├───┼───────────┼───────────┼───────────┤││判決確│107年7月2日│107年7月2日│107年7月2日│││定日期││││└───┴───┴───────────┴───────────┴───────────┘┌───────┬───────────┬───────────┬───────────┐│編號│10│││├───────┼───────────┤│││罪名│詐欺取財未遂│以│以│├───────┼───────────┤│││宣告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11月13日│││├───────┼───────────┤下│下││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偵字第799、1841、│││││296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事實審├───┼───────────┤空│空│││判決│107年6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39號││││判決├───┼───────────┤白│白│││判決確│107年7月2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