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庭秀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裕暐
法官高偉文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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