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蔡福人 被告 林昊 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90號,原為112年度交易字第2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張雅涵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