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原告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被告 林秋禹
林政 和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