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聲請人 吳雅貞 (原名: 吳雅迷 )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複代理人 張喬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及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5,10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另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應說明積欠之債務及理由為何?並請提出各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三、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稱現居於「哥哥租屋處」,復陳報居住證明書,並記載「本人 吳昭德 名下房屋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提供給吳雅貞居住」,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居住房屋究係何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倘為租賃關係,則應提出「最新有效」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並應說明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清算前2年』、『聲請清算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自聲請清算前二年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資料)】、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單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清算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清算前
2年及聲請清算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陳報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㈣聲請人請重新陳報「111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㈤聲請人稱生活收入不足以負擔支出時,聲請人會受有兄弟
姐妹資助,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行是否開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假設語氣、推論。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上開請聲請人申請資料之作業時間過長,請先行陳報其餘資料,並註明後再行補正。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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