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 吳佳郁 即高慶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金永睿精密有限公司 羅家榆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高慶企業社135,763元38712351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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