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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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5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賴森林 債務人 余廖麗華 債務人 余梅君 債務人 余淑娟
一、債務人余廖麗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零壹佰伍拾叁元,及及其中壹佰陸拾玖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余廖麗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余梅君、余淑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