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蘇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來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查報並經本院覆核該人之戶籍資料,因相對人陳來富已於民國98年5月
4日死亡並於98年5月5日為死亡登記,有該戶籍資料謄本影本附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