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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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0七一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六五七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乙○○原為址設臺中市○區○○○○街○○○號之「綠鳥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 黃文川 )之業務員,負責向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各餐廳、海產店、小吃店推銷生鮮水產、送貨以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連續於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店,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合計共新臺幣(下同)二十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元後,均予以侵占入己,未將該些貨款繳回公司;其另於同一時期內,連續向公司虛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家,欲購買如附表二所示合計金額達十二萬二千九百二十元之水產,待將貨物運出後,既未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家,亦未退還公司,而將此部分之貨物予以侵占入己。總計「綠鳥貿易有限公司」因乙○○之侵占貨款與貨物行為,損失達三十三萬二千二百六十五元。
二、案經綠鳥貿易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綠鳥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文川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證、指述之意旨相符,此外,復有告訴人所提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月出貨單影本七十六紙附卷可稽(經以月份及商家名稱加以區分,整理如附表一、二所示),是核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所為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又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行為持續之期間、侵占所得之財物金額及價額、素行良好(並無任何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犯後已能坦承犯行,並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當庭給付告訴人之代表人黃文川十一萬元,另約定自九十五年五月間起,分四個月,於每月二十五日攤還五萬元,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之代表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予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被告既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侵占之財物金額與價額非鉅,犯後復已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院審酌其犯罪之情節與犯後之態度,認其經此起訴、審判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為緩刑二年之諭知,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乙○○侵占所得貨款┌──┬─────┬──────────┬──┬─────┬──────────┐│編號│商店名稱│貨款月份、金額│編號│商店名稱│貨款月份、金額│├──┼─────┼──────────┼──┼─────┼──────────┤│⒈│佳樂│10月份7240元│⒔│輕鬆一下│11月份3385元│├──┼─────┼──────────┼──┼─────┼──────────┤│⒉│九號碼頭│10月份22830元│⒕│佳味火鍋│11月份6720元│├──┼─────┼──────────┼──┼─────┼──────────┤│⒊│美食家│10月份15280元│⒖│海味王│11月份5672元│├──┼─────┼──────────┼──┼─────┼──────────┤│⒋│屏東│10月份8760元│⒗│統一│11月份4900元│├──┼─────┼──────────┼──┼─────┼──────────┤│⒌│鮮之蚵│10月份12997元│⒘│清蒸螃蟹│11月份6290元│├──┼─────┼──────────┼──┼─────┼──────────┤│⒍│成源│10月份20935元│⒙│吉貝島│11月份3760元│├──┼─────┼──────────┼──┼─────┼──────────┤│⒎│店口│10月份10000元│⒚│野宴│11月份960元│├──┼─────┼──────────┼──┼─────┼──────────┤│⒏│店小二│10月份20736元│⒛│松鶴│11月份1650元│├──┼─────┼──────────┼──┼─────┼──────────┤│⒐│八卦窯│10月份6400元││後街│11月份10450元│├──┼─────┼──────────┼──┼─────┼──────────┤│⒑│庄腳味│11月份15835元││永隆現炒│10月份4050元│├──┼─────┼──────────┼──┼─────┼──────────┤│⒒│ 何厝 │11月份6445元││八卦窯│11月份4140元│├──┼─────┼──────────┼──┴─────┴──────────┤│⒓│大呼小叫│11月份9910元│合計:新臺幣209,345元│└──┴─────┴──────────┴───────────────────┘附表二:乙○○侵占所得貨物價額┌──┬─────┬──────────┬──┬─────┬──────────┐│編號│商店名稱│月份、貨物價額│編號│商店名稱│月份、貨物價額│├──┼─────┼──────────┼──┼─────┼──────────┤│⒈│ 鴻瑩 │10月份6740元│⒑│無餓不坐│11月份2400元│├──┼─────┼──────────┼──┼─────┼──────────┤│⒉│北屯路邊攤│10月份12410元│⒒│漁夫│11月份10990元│├──┼─────┼──────────┼──┼─────┼──────────┤│⒊│長虹│10月份4820元│⒓│一樓半│11月份7540元│├──┼─────┼──────────┼──┼─────┼──────────┤│⒋│99海鮮平價│10月份4150元│⒔│東洲平價│11月份4225元│├──┼─────┼──────────┼──┼─────┼──────────┤│⒌│3699海鮮│10月份4060元│⒕│鴻瑩│11月份1800元│├──┼─────┼──────────┼──┼─────┼──────────┤│⒍│阿福海產│10月份3500元│⒖│北屯路邊攤│11月份4760元│├──┼─────┼──────────┼──┼─────┼──────────┤│⒎│好朋友│10月份5000元│⒗│好朋友│11月份5880元│├──┼─────┼──────────┼──┼─────┼──────────┤│⒏│基隆│10月份28530元│⒘│姊妹海產攤│10月份5880元│├──┼─────┼──────────┼──┴─────┴──────────┤│⒐│今日海鮮│10月份10235元│合計:新臺幣122,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