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233號原告 洪俊傑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德安家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慶堂 被告 陳育忠
張振宇 林信益 舒立華 陳一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參加人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