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 陳程弘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偉弘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以被告陳偉弘等人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然被告 蔡建發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2月7日死亡,請原告補正蔡建發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蔡建發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1原告補正蔡建發(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蔡建發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2倘前列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