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債務人 鄭智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壹拾參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490,459│108年10月8日│2.45%│自108年11月9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975,804元│108年10月27日│5.9%│自108年11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003│668,599元│108年10月17日│6.5%│自108年11月1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