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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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37號原告 范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除訴狀記載外,並未檢附任何證據資料供參,法院無從審理,被告亦無從進行訴訟防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訴訟顯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減少價金」、「登報道歉」及「房屋修繕保固期自交屋日起20年止」等,各項請求之法律依據條文為何?
二、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減少價金」新台幣(下同)113萬元,該項金額113萬元究係如何計算,請提出相關計算式及計算依據之證據資料(如各項損害修補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等)。
三、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登報道歉」部分,該「登報道歉」之內容為何?應刊登之報紙種類、版面及日數為何?
四、原告訴狀聲明欄第4項記載:「被告明知房屋有嚴重龜裂及滲漏故意不告知,原告保留法律追訴權。」部分,原告既已提起本件訴訟,將再保留何項法律追訴權?此項聲明是否有必要,請斟酌。
五、請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一)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向被告購買「樹禾院」新成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含房屋及土地部分)全文影本各1件。
(二)原告主張上揭房屋存有下列嚴重瑕疵─屋頂及牆壁5處滲漏、5個窗台4邊窗角裡外龜裂、大門與牆接合處龜裂、客廳牆壁4處龜裂、餐廳牆壁8處龜裂、廚房牆壁8處龜裂、主臥牆壁7處龜裂、客房牆壁11處龜裂、兒童房牆壁7處龜裂,合計窗台20處裡外龜裂、大門1處、屋內45處,共計66處,及有8處龜裂部分有明顯重複修補痕跡等,請就上揭原告主張瑕疵處分別提出照片,並以書面清單方式表列(需註明該瑕疵之具體位置, 俾利 日後若有需要履勘現場或囑託專家鑑定時判別)。
(三)原告催請被告派員修補上揭瑕疵之證據資料(如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證明文件)。
(四)原告主張曾於108年10月9日收受被告寄發之存證信函,請提出該存證信函全文影本1件。
六、原告補正上揭一至五項資料時,請提出1式2份(1份法院附卷,1份送達被告),日後提出訴訟書狀及相關證據資料時,亦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