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336號債權人 葉素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采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柯采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明一、二、三各項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來?
1、聲明一項:民國109年7月29日之借據「收訖」新台幣(下同)50,000元,同年月日之本票面額亦為50,000元,收訖金額50,000元,則請求返還金額100,000元及自109年10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2、聲明二項:109年6月18日之借據「收訖」50,000元,同年月日之本票面額亦為50,000元,收訖金額50,000元,請求返還金額100,000元及自109年7月2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3、聲明三項:110年10月13日之借據「收訖」57,500元,同年月日之本票面額亦為57,500元,收訖金額57,500元,請求返還金額115,000元及自110年10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