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289號債權人巴黎時尚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軒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奕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梁奕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四、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欠費名單及各積欠金額)。
五、000645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六、社區住戶規約。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