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亞聖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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