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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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26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處分之金額應依附表二乙○○之持分比例全數存入乙○○之金融帳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乙○○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胞弟,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29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現因失智,須由聲請人胞姊夫妻全職照顧,每月相關生活費用支付之必要開支約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含醫藥費、租金、食衣住行等),而今有買家願以950萬元購買兩造與案外人即其他兄弟姊妹 林文政 、丙○○所共同繼承亡母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為相對人利益,願將所賣得之價金按附表二所示之持分存入相對人之金融帳戶內,以供作為支應相對人日後之生活照護費用,爰依法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弟,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29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丙○○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1262號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及裁定核閱屬實。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失智,每月須由相對人之胞姊夫妻支出相關生活費用必要開支約30,000元,其相關照護費用及生活費用等支出龐大,故有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並以賣得價金支應相對人未來之生活開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泰世華銀行即時對帳單、被繼承人陳兌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暨死亡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等件可稽,堪予認定。本院審酌相對人現年62歲足歲,依111新北市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平均餘命約為25.01年,雖相對人現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尚有存款總計2,370,018.68元(含外幣折算後之價額),然相對人現受監護宣告,可預期日後仍需支應相當之生活照護費用,同時衡酌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現為兩造與其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持分各1/4),為求系爭不動產之最大使用效益,確有一併出售之必要,且出售系爭不動產後,依所賣得之價金按相對人之持分所分得之款項全數存入相對人之金融帳戶內,以供支應相對人日後之生活及照護所需,確實對相對人有利,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符,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命聲請人於代為處分後所得價款應全數存入相對人之金融帳戶,以維其權益。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就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財產所得之現金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怡雅附表一:兩造之母丁○遺留之系爭不動產編號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含門牌號碼)權利範圍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97/100002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樓)1/43新北市○○區○○段○○地號197/400004新北市○○區○○段○○地號197/40000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繼承人持分甲○○4分之1乙○○4分之1丙○○4分之1戊○○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