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坤松 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瑄佑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文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賀晟 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坤松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瑄佑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文献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