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營毒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於犯罪事實欄第三行起並補充記載:「又甲○○前於96年間因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經本院於96年8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1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於96年8月29日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