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戊○○乙○○甲○○己○○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