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5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單壹張及開獎紀錄單壹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林慶前 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2月12日以104年度偵字第91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4年3月5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194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簽單1張及開獎紀錄單1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慶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4年度偵字第91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4年3月5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19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5年3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3萬元,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查本件扣案之簽單1張及開獎紀錄單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