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32號聲請人甲○○○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康光彥 │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98年2月28日│8,200元│EN七一七二四六│││1│││││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