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12號聲請人順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7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順榮工程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桃園分行│98年3月15日│300,000元│AC0七六六一二│││1│││││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