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簡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嘉簡字第158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閔鑫選任辯護人陳信宏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日一0五年度嘉簡字第一五八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件二關於「一、相對人柯閔鑫願給付聲請人 黎氏夢貞 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整(已給付拾萬元)。
二、給付方法:餘款貳拾伍萬元於民國105年12月4日起至107年7月4日止每月4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應更正為「一、相對人柯閔鑫願給付聲請人黎氏夢貞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已給付拾萬元)。二、給付方法:餘款貳拾萬元於民國105年12月4日起至107年7月4日止每月4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附件二之記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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