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48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顏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陸萬捌仟
零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壹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貳萬
伍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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