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汪俐妏 被告 劉哲誠
林詠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
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號、第89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
1、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鄭諺霓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