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添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記載,應係「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之誤載。此部分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