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 劉美玲 上列聲請人劉美玲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陳平欣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劉美玲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證明抵押借款已屆清償期,並提出證明文件。★(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當事人所提出之文
件為形式審查,其餘實體事項本非訟法院無從審查,爰退還民國110年7月30日陳報之隨身碟乙件。)★(聲請人提出之借據外觀既已載明係以分期方式貸與,借
據所言三個月形式上即應自分期貸與明細表所示起算,陳報狀所述借據以外情事,本非訟程序無從審查)
(二)或請釋明或敘明,就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所簽立之票面金額新臺幣3,500,000元本票,聲請人是否已向相對人為付款提示?其提示地點及提示日即到期日為何?
★(所謂提示,依法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向發票人請
求付款而言。如係以電話或、存證信函、郵寄等向發票人通知,均非屬付款提示)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