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 陳宥蓉聖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完結聖容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6日就任為聖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43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99年度司字第59號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10
0年度司字第147號裁定、101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7號、102年度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字第31號、103年度司字第8號、103年度司字第31號、104年度司字第3號、104年度司字第25號、105年度司字第10號、
105年度司字第21號及106年度司字第9號裁定准許展期至
106年9月25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尚在追討股東 蔡玉芳 積欠之股款新台幣50萬元,致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6年度司字第4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9年度司字第18號、99年度司字第59號、100年度司字第18號、100年度司字第147號、101年度司字第40號、101年度司字第37號、102年度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字第31號、103年度司字第8號、103年度司字第31號、104年度司字第3號、104年度司字第25號、105年度司字第10號、10
5年度司字第21號及106年度司字第9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7年3月25日完結聖容有限公司清算。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裴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