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志鈞 即 廖智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廖志鈞即廖智遠於民國(以下同)92年12月28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8.8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2年12月29日起至97年12月29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95年6月18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169,632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7年12月29日),借款人廖志鈞即廖智遠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