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8號原告 楊啓祥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
吳東霖 律師被告 劉威辰 原籍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因被告劉威辰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振芳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