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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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58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致揚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2年6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被告陳致揚另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已於102年7月1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助申字第1055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中,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