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4號
聲明人 鄭啟健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515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
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鄭啟健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936號撤銷改判罪刑之判決,提起上訴,既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158號判決將其上訴駁回。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蔡彩貞
法 官梁宏哲
法 官周盈文
法 官林庚棟
法 官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