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
法定代理人K.Hung
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PaulHsieh
聲請人 謝諒 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梓涵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112年度台聲字第109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
法官陳麗玲
法官黃書苑
法官游文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婕
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