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

法定代理人K.Hung

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PaulHsieh

聲請人 謝諒

吳芬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梓涵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112年度台聲字第109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

法官陳麗玲

法官黃書苑

法官游文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婕

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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