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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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16號上訴人 魏展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國豐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