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5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林勤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
(一)債權人係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並於更名前概括承受臺東市信用合作社,具法人格同一性。
(二)債務人 蔡三郎 邀債務人林勤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5月17日向債權人承租臺東市○○段8-124及8-133地號土地,並於租期屆滿後繼續使用,經債權人通知終止租賃契約及請求給付租金暨使用費均未獲清償,故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三郎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蔡三郎業於民國97年7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本院另以裁定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