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鵬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聲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限」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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