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佳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4615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佳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侯佳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附表:受刑人侯佳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08.25│104.03.23│├──────┼───────────┼───────────┤│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911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07號│107年度訴緝字第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2.07│107.06.07│├─┼────┼───────────┼───────────┤│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07號│107年度訴緝字第6號││決├────┼───────────┼───────────┤││判決確定│107.07.11│107.09.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1305號│年度執字第14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