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佩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757號(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566號)被告鍾佩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民國108年1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452公克、驗餘淨重0.042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68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08年1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查。
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0452公克、驗餘淨重0.0428公克),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05毒偵字卷第4566號卷宗第30至32頁、第65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