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智群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57號確定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65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智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智群不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5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如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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