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邱淑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