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若僅為代理人,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聲請人,並提出委任狀。
二、請提出至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路分行辦理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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