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3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34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上午09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
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至清償日止。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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