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志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賴志強於民國101年12月16日13時50分許,在告訴人即位於南投縣○里鎮○○路○○號之「南投縣立宏仁國民中學」(下稱「宏仁國中」)校園內,與該校之學生發生追逐,行至該校二樓音樂教室前,本欲進入該教室,然因該教室大門遭前述學生反鎖,被告無從進入,遂心生不滿,乃萌生毀損之犯意,而以腳踢擊該教室大門,致該大門門面凹陷、把手及天地閂損壞而致令不堪用,告訴人即該校警衛人員 章思翔 見狀,即上前阻止,詎被告竟另基於傷害之犯意,而與告訴人章思翔拉扯,致章思翔受有左手挫傷並表淺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章思翔告訴被告賴志強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告訴人「宏仁國中」告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分別與告訴人章思翔、「宏仁國中」成立調解,告訴人章思翔、「宏仁國中」乃分別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2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97號、第98號調解成立筆錄各1紙、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0頁、第24頁),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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