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6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橡膠水管壹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已著手行竊而不遂,屬未遂犯,依法得按既遂犯之刑減
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條第一項、
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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