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林玉人 被告 張瑋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9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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