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陳楊合蘭 被告 許顥瀚
魏綱邑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0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柯姿佐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瑩謙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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