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0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林冠宏
林慶忠
陳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伍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冠宏於民國100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慶忠、陳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0萬2,35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09年12月0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0年04月15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林冠宏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40萬2,35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慶忠、陳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000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4553元林冠宏、林慶忠、陳美惠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年息百分之0點九001新臺幣234553元林冠宏、林慶忠、陳美惠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06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001新臺幣234553元林冠宏、林慶忠、陳美惠自民國111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4553元林冠宏、林慶忠、陳美惠自民國110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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