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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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吳振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其繼承之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被代位人所占應繼分比例,計算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80,82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慶昀